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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颜色的注册条件比较

2020-06-16 14:38   来源: 商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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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适应TRIPS的有关规定,中国对商标法作了重大修改,在新商标法中增加了商标的组成要素,将商标法的注册范围扩大到彩色商标。

 

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仅对彩色商标的注册作了一般性规定,在实践中,解决什么样的颜色可以作为商标的保护,申请商标应当满足哪些条件,以及如何原则上适用这些规定,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研究发达国家的彩色商标制度,对完善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彩色商标注册条件比较

 

美国的彩色商标注册制度。

 

1946年制定的"兰哈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以由"文字、姓氏、符号、图案或以上"组成。由于法律使用的是"象征主义""设计",上述定义具有非常广泛的含义。符号""设计"可以包括数字、颜色、气味、声音、产品包装、设计等。以前,美国的普通法一般不承认纯颜色的商标。"兰哈姆法通过后,虽然扩大了商标注册的范围,但国会将承认颜色商标的自由裁量权留给法官,法院选择了普通法中不承认颜色商标的传统。"直到1985年,联邦巡回法院裁定粉红色可以成为注册商标。法院认为,粉红色不仅表明了商品的来源,而且还确立了所谓的"第二含义"。法官指出,客户花了很多钱,长期广告强调其独特的粉色玻璃纤维隔离材料,最终确立了所谓的"第二含义""因此,在通过"兰哈姆法"后,许多以前未受保护的商标,包括集装箱、商品形状、包装、声音等,已成为受保护的商标。上诉法院声称,任何符合商标要求的标志都应受到保护。

 

在美国司法制度下,一个巡回上诉法院作出的裁决对其他巡回上诉法院具有参考价值,不具约束力。因此,在该案之后,一些巡回上诉法院不符合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推理,甚至坚持"颜色本身不能作为商标"的原则。1995年,美国最高法院在一个案件中明确指出,颜色本身可以成为一个受保护的商标,条件是"第二个含义"首先被确立。原告长期以来一直在制造和销售一种特殊的金绿纸板,用于干洗店。原告的竞争对手。

 

他说:"被告亦开始制造及售卖同样的金绿纸板,以作干洗店之用。"原告在专利商标局注册金绿色产品商标后,起诉被告侵犯其商标。联邦地区法院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裁决。在被告提出上诉后,联邦上诉法院推翻了联邦地区法院的裁决,并裁定"拉纳姆法"没有保护彩色商标。直到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裁决。

 

 最高法院称,《兰哈姆法》保护纯色商标,因为《兰哈姆法》规定的商标构成要素具有最广泛的含义。其中,“符号”或“设计”可以包括一切能传达意义的东西。颜色应该属于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东西方,只要它们具有商标保护的基本要素,就可以受到保护。但不是每种颜色都能成为受保护的商标。最高法院的判决指出,没有足够的理由给出不同的颜色。就原诉讼中使用的金绿色而言,法院认为其符合保护要求,即非功能性、具有“第二层含义”并指示商品来源。原告使用的金绿是非功能性的原因是金绿除了指示货物的来源之外没有其他效果。

 

德国的彩色商标注册制度。

 

19951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商标法第3条规定:“……能够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颜色和颜色组合可以作为商标保护。”规定表明颜色和颜色组合可以作为鉴定依据,鉴定能力的一般判断标准适用。当颜色缺乏标识能力时,不能通过《商标法》第8条第3款的规定获得交易:当颜色或颜色组合具有标识能力时,则应检查其是否具有特定的区分能力。如果有特定的区别,颜色或颜色组合具有作为标志的注册能力。申请商品或者服务的注册商标,以颜色或者颜色组合为条件,缺乏特定歧视,构成绝对保护障碍的,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八条第()项的规定获得成交价格,准予注册。本规定也适用于描述性标志和常用或交易标志的绝对保护壁垒。

 

专利商标局要求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要有设计、书面说明或官方编号,只要有。在审查专利商标局时,主要考虑两点:1、是否与商品密切相关;2、通用吗?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单一的商标允许注册一种或两种颜色。这表明专利商标局对一种或两种颜色的商标有严格的控制。

 

法国的彩色商标注册制度。法国是最早保护彩色商标的国家之一。法国拥有越来越多的彩色商标,约占商标总数的30%199114日,法国新商标法增加了关于彩色商标的规定,并将其纳入法国知识产权法,该法规定:“商标是指用于区分自然人或法人的商品或服务并能以书面形式表达的标志。特别是,这样的标记可以形成,包括:……颜色排列、组合和色差。”在法国,商标需要填写5份表格,通常用色谱或颜色编号。如果申请人粘贴了一个彩色图案,但没有表明它是彩色商标,工业产权局将自动宣布它是彩色商标。尽管法国法律不要求指定特定的颜色和色谱图,但不这样做有时是危险的,因此在应用时指定国家色谱图号是非常重要的。例如,一些人可能会反对颜色商标,如果色谱号码是书面的,它可以作为法庭上的证据。另一个例子是,当货物出口时,如果提供的商标注册图案与实际使用的颜色不同,就会有很多麻烦。因此,工业产权局强调,注册时最好写色谱编号。在实质性审查中,工业产权局主要考虑了三点:11、申请注册的颜色不是该商品的自然颜色,与其他商标存在色差。在法国,法院通常批准简单的颜色注册,只要有色差就可以。颜色商标很少被拒绝,因为很难拥有必须使用特定颜色的特定产品。2、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应该很重要。证据通常在申请时或申请后提供。对于长期使用,应在后续程序中提供证据。3、彩色商标不得具有欺骗性或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巴黎公约》规定,国旗、和国徽、等国际组织不得注册为商标。因此,即使某个国家的企业通过了国际注册,也不允许在法国注册悬挂该国国旗的商标,除非有证据表明政府允许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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